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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总结(一组9个部分)

来源: 实习总结 
读了三年的大学,然而大多数人对本专业的认识还是寥寥无几,在测控技术与仪器周围缠绕不定,在大二期末学院曾为我们组织了一个星期的见习,但由于当时所学知识涉及本专业知识不多,所看到的东西与本专业根本就很难联系起来,在很多同学心里面对于本专业一直很茫然。  今年暑假,学院本来是组织我们去上海实习,但由于突如其来的非典型疫症,使得全盘计划不得不重新来定。经过学院的努力,最终选择了顺德作为我们的实习基地。  什么是测控技术与仪器?本专业适合干哪方面的工作?本专业前途如何?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参加了这次的生产实习。  本次生产实习由查晓春、黄爱华和黎勉三个老师带领,测控专业总共四个班,150几人参加实习。6月30日出发去顺德,安住在顺德大良风城中学。  三年来第一次来到一个陌生的地方,真是一件令人兴奋的事情,我们住的中学环境很好,由于这是一所中学,又遇暑假,这里很静,真是学习的好地方,本人正好想在实习之余顺便的进行自己的网络工程师计划,这样可以让时间滴水不漏了。  本次实习预定是三个星期,但由于出现些预想不到的事情,最终把行程缩短为两个星期,而本次生产实习在教学计划是四个星期,所以剩下的两个星期必须在下学期补回!  两个星期的生产实习,我们去过了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顺特电气有限公司、美的洗碗机公司、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泓利机器有限公司、顺德科威电子有限公司、广东锻压机床厂等大型工厂,了解这些工厂的生产情况,与本专业有关的各种知识,各厂工人的工作情况等等。Www.ZONGJIeFanwEN.Com第一次亲身感受了所学知识与实际的应用,传感器在空调设备的应用了,电子技术在电子工业的应用了,精密机械制造在机器制造的应用了,等等理论与实际的相结合,让我们大开眼界。也是对以前所学知识的一个初审吧!这次生产实习对于我们以后学习、找工作也真是受益菲浅,在短短的两个星期中让我们初步让理性回到感性的重新认识,也让我们初步的认识这个社会,对于以后做人所应把握的方向也有所启发!  顺德是个美丽的地方,这里的交通路线四通八达,或许这就是顺德为什么一直保持全国百强县之首的原因吧!当然还有其体制是否健全原因,社会保障是否完善原因!这里也是我们初涉社会的开端,迈向美好而残酷的未来,我一直坚信自己的能力,即使人生路如顺德四通八达的公路,但方向只有一个,那就是前进,永不言弃,永不退缩!  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7月1日,这是我们实习的第一天,我们来到了申菱,这是一家生产中央空调的厂家。来到该厂,该厂负责人首先介绍了一下申菱的一些生产情况。  了解到,广东申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1992年正式建成投产,是集科研、生产、检测、销售、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是中国500家最大电气机械器材制造企业之一。专业生产“申菱”牌大、中型水冷、风冷单元式空调机,洁净式空调机,恒温恒湿型机房专用空调机,屋顶式空调机,高温环境特种空调机,除湿机,冷水机组成风机盘管、柜式风机盘管和组合式空气处理机等末端设备。其中单元式空调机和洁净式空调机包括冷风型、冷风电热型、热泵型、恒温恒湿型等多个系列和品种。  接着将我们分成五组对其生产车间进行参观。  我们首先来到钣金车间。从车间的定置管理图中,可了解到该车间的生产过程是:  下料区 --> 冲压成型区--> 焊料一库 --> 焊料二库 --> 冲压转型区 --> 散件特检点 --> 铝合金加工区 --> 钣金半成品周转区 --> 焊接 --> 喷涂 --> 成品。  在钣金车间,观看了各种机器的生产情况。有M-2023剪板机、J23-25冲床、J23-40冲床、J23-60冲床、J23-80冲床、J28-500四柱油压机、CSW-250冲角床、TA-60T弯板机、RG-80弯板机等等,各种我们熟悉和陌生的机器。  接着是两器车间。  在两器车间,我们观看了压力容器用钻床、翅片冲床的生产过程,以及一些已经记不清名字的机器的生产。在总装车间,该厂负责人为我们讲解了管壳式换热器和水冷冷凝器的原理。在这个车间,我们已经能够看到完整的中央空调的雏形,在这个庞然大物中,用到了我们所学过各种各样的知识,有传感器了,有电子技术,精密机器制造等等。从申菱公司生产车间,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空调技术已经基本成熟,看是它的中央处理芯片还是要靠进口!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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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暑期实习总结   当我第一次踏进广东电视台《生存大挑战》办公室的门时,根本没有想到,在之  后的两个月,我会在这里收获一段快乐而难忘的时光。我不仅从同事们身上学到很多  东西,和他们成为朋友,更重要的是,我在实习过程中拿到了开启通往社会之路大门  的六把钥匙。        第一把钥匙:真诚  你可以伪装你的面孔你的心,但绝不可以忽略真诚的力量。  第一天去电视台实习,我怀着惴惴不安的心情,之前听过很多关于实习生的传  闻,说他们在单位要么被当成透明人,要么就净干些杂活,于是有点担心自己会和他  们一样。        踏进办公室,只见几个陌生的脸孔。我微笑着和他们打招呼。从那天起,我养成  了一个习惯,每天早上见到他们都要微笑的说声“早晨”或“早上好”,那是我心底  真诚的问候。我总觉得,经常有一些细微的东西容易被我们忽略,比如轻轻的一声问  候,但它却表达了对同事对朋友的关怀,也让他人感觉到被重视与被关心。  仅仅几天的时间,我就和同事们打成一片,我担心变成“透明人”的事情根本没  有发生。我想,应该是我的真诚,换取了同事的信任。他们把我当朋友,也愿意把工  作分配给我。        其实,不仅待人要“真诚”,对事也要“真诚”。  节目组的摄像师在制作《生存大挑战》主题曲的MTV时,有几个镜头总觉得不满  意,但又想不出好的修改方法。我于是把自己的意见诚心诚意的提出来。没想到,他  竟欣然的接受了。在他面前,我只是一个毫无经验的小字辈,但我觉得对待工作我们  不应该论资谈辈,有意见或建议,只要对工作有利,都应该诚恳的说出来,大家一起  探讨。其实,只要你是真诚的,谁会在乎你资历小,又有谁会小看你呢?  从那以后,每次编辑剪片,都会找我去看片子提意见,她曾告诉我,我提的意见  和建议很中肯,非常有用,把我心里美的啊,因为我看到了自己的价值。  真诚,让我走出了显示自身价值的第一步。        第二把钥匙:沟通  你知道他,但你记住他的名字吗?你认识他,但你了解他吗?  “你能将人和名字对上号吗了”导演从我手中接过《生存大挑战》集训人围选手的  名单,劈头一问。我被问了个哑口无言。天啊,30多名来报到的选手,怎么可能一一  记住他们的名字?而且导演让我负责的是选手的签到,又没我熟悉选手,我心里嘟脓  着。        导演没再说什么,只见他把名单和选手熟练的对上号,还和他们天南地北的侃。  后来我了解到,其实导演和各位选手之前也只见过一次面而已。  之后,我们带选手上阳春集训。每晚我们都要开工作会议,对各个选手进行评  价,讨论谁更适合进入决赛。有时,对某个选手的看法,我和导演会有很大不同,但  我总坚持自己是对的。回广州后,导演写了一份对选手的性格囊括和总体评价,我总  觉得其中一两人的性格并非他们说的那样。        再后来,首发阵容踏上丝绸之路的征程,在比赛中,各人真面目显露,我这才发  现,导演看人真是看准了,每个人的表现正如他评价中所说的那样。我不得不佩服  他。我和他与选手的接触时间是一样多的,为什么他比我更了解选手呢?答案很简  单,他对选手进行了大量的采访,平常一有机会就与选手聊天。  我终于明白了:沟通是一种重要的技巧和能力,时时都要巧妙运用。认识一个  人,首先要记住对方的名字。了解一个人,则需要深入的交流。而这些,都要自己主  动去做。        第三把钥匙:激情与耐心  激情与耐心,就像火与冰,看似两种完全不同的东西,却能碰撞出最美丽的火  花。节目组一位读新闻出身的导演说,假设你从事报业投入的是100%的精力,那  么,若你从事电视业,就必须投入150%的精力。        我见证了这种150%的精力的投入。电视节目制作不是一件轻松的工作。就拿制作一集20分钟的《生存大挑战》为例,首先要看前方拍摄的20盒带子合计600分钟;然后把镜头采集进电脑;继而进行剪片的重大工作,这是创意的活,费脑力,镜头需要不停的修改:继而还要编辑音乐、配音、上字幕,做完这一集至少需要几天的时间,为了完成进度,节目组的同事们有  时每天就睡3小时,工作起来不知外面是白天还是黑夜,也忘了到底是星期几。如果没有激情,他们不可能心甘情愿的付出如此巨大的精力,而且这种日夜颠倒的日子要持续几个月;如果没有耐心,他们不可能在电脑前一坐就是一天,就为了让几个镜头更精彩,也不可能每一集都精心修改,一遍又一遍。    我佩服他们。我私下问过几个电视人,他们坦言工作很辛苦很累,但感觉很快乐,心里很满足。其实,不管在哪个行业,激情和耐心都是不可或缺的。激情让我们对工作充满热  情,愿意为共同的目标奋斗;耐心又让我们细致的对待工作,力求做好每个细节,精  益求精。激情与耐心互补促进,才能碰撞出最美丽的火花,工作才一能做到最好。        第四把钥匙:idea  技术大家都可以学会,但idea却只属于你。  广告界有这么一种说法:“只怕想不到,不怕做不到。”一语道出了创意的重要  性。其实,创意在哪里都是“干金难买”,因为,它只属于你。  在《生存大挑战》节目组干得出色的导演和摄影师都不是科班出身,以前没学过  扛摄像机,也不懂得编辑剪片。他们能在短短几年时间走到现在的地位,不是因为学  会了摄像技术和剪片技术,而是他们有自己独特的思想和创意,他们懂得策划节目,  知道怎样选取镜头,知道怎么把片子剪得精彩……其实,节目组里几乎每个人都掌握  了剪片的技术,但有的人面对那一大堆素材就是不知所措,说白了,就是没有自己的  idea。当你只有技术没有idea时,只能被派去做一些杂活;而当你有自己的idea能独当  一面时,就会被委以挑战性的重任。我想:不只电视台的工作是这样,其它的行业也  应该是这样。因为,技术人人都可以学,而对于自己的idea你则拥有“专利权”  因此,不要害怕将来从事的工作需要掌握新的技术,其实,技术不难学到手,难  的是在工作中时时让自己的脑袋运转,激荡自己的独特的思想和想法。只有这样,你  才能在工作中突出自己,显现自己的价值。        第五把钥匙:“主动出击”  当你可以选择的时候,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中。  我想很多人和我一样,刚进实习单位的时候,都做过类似复印打字的“杂活”。  或许同事们认为你是小字辈,要从小事做起,但有些时候,是因为他们心中没底,不  知道你能做什么。        做“ 杂活”是工作的必需,却无法让我学到什么。我决定改变自己的命运。  有些东西不能选择,有些东西却可以选择。份内的工作当然要认真完成,但勇敢  的“主动请缨”却能为你赢得更多的机会。只要勤问、勤学、勤做,就会有意想不到  的收获。        节目组的摄影师制作MTV,我对此很感兴趣,于是整天“缠”着他教我。编辑要  找人写关于丝绸之路24个地方的文字稿,我知道后立即恳求编辑让我试试,虽然最终  的文稿只采用了我写的少量词句,但这个过程给了我锻炼的机会。节目组要赶制《生  存大挑战》起步仪式,我早早的就赶去电视台帮忙,连监制都很惊讶,因为原本没打  算让我帮忙,不过没想到我做得还不错。        后来,节目进入了后期制作,编辑想找人帮她的片子提意见,问有谁有时间。当  时大家很忙,都不作声,而我立刻就答应了她,还恳请她以后每做好一集都找我提意  见,她高兴的同意了。虽然当时我自己的工作已经很多,但我觉得和编辑一起能学到  更多的东西,是个不可错过的机会。果然,她每次都和我讲编辑片子的技巧,还和我  探讨如何把片子做得更好。        我在实习中逐渐变得“勇敢”。虽然开始也会有顾忌,怕“主动出击”会招惹  “不知天高地厚”的蔑视。但事实告诉我,应该对自己有信心,应该有勇气去尝试。  即便在尝试中失败,也能让自己成长,没有锻炼的机会,谈何积累和成长?而这一  切,只能靠自己去争取。等待,只能让你在沉默中消亡;只有主动,才能为自己创造  良机。        第六把钥匙:讲究条理·  如果你不想让自己在紧急的时候手忙脚乱,就要养成讲究条理性的好习惯。  “做什么事情都要有条理,”这是编辑给我的忠告。  这绝不是一句空话。       做《生存大挑战》的宣传工作,如果不讲究条理,一定会让你忙得手忙脚乱却效  率低下。记者来了,就要为其准备资料,有时他们会再要多一些资料,就要着手再准  备;播放宣传片和节目,就要和其它部门协调,还要把带子录给他们,每个部门都要  送带子,有时还有录不同的版本;每星期还要挑选精彩的照片发给网络部,还要写上  文字资料;电视台某部门要去香港宣传《生存大挑战》,我们又不得不准备必要的资  料给他们;做节目的宣传画,又少不了一阵忙乎的了……         文稿、图片、照片、宣传册、带子……一大堆资料,试想一下,如果把它们随便  往柜子里一放,若急着找某个具体时间拍摄的带子,或某个镜头,或某个选手某天的  照片,你会怎么办?可能只是翻箱倒柜地乱找一通吧。但如果之前就按照一定顺序一  定条理把各种资料整理好,一切就容易多了。        其实,其它的工作也一样,讲究条理能让你事半功倍。一位在美国电视领域颇有  成就的中大师兄讲过这么一个故事:他当部门经理时,总裁惊讶于他每天都能把如山  的信件处理完毕,而其他经理桌上总是乱糟糟堆满信件。师兄说,“虽然每天信件很  多,但我都按紧急性和重要性排序,再逐一处理。”总裁于是把这种做法推广到全公  司,整个公司的运作变得有序,效率也提高了。  养成讲究条理的好习惯,能让我们在工作中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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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习总结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4年4月29日作出(2003)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4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2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3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3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2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3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2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2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3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3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02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03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03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03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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