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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工作实习总结

来源: 实习总结 

  今日受理一公证案件,如下,张先生以20万的价格买下了李女士在京郊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在卖房协议中约定:“在卖方交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时,买方交付房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当双方办理完立契手续,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时,两人发现上述约定只是一种美好的愿望。因为办理过户登记并非立等可取,根据规定在交易部门办结买卖过户手续至少需20天,从登记部门拿到产权证最少也要30天。两人在购房款何时交付上发生了分歧:张先生担心在拿到房产证之前把20万购房款交付给李女士,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办不成怎么办?李女士则担心交了房产证却拿不到钱,自己也很被动。在这种情况下,两人选择了提存公证。两人约定:“双方到房地局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后,买方先将购房款人民币20万元整提存于北京市公证处,待买方(张先生)领到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到房屋所在地,打开房门,卖方(李女士)将房子钥匙全部交给买方之后,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交给卖方。”  

  通过提存公证,两人都把悬着的一颗心放了下来。张先生把房款提存公证处后,只要满足双方约定的提款条件,李女士就可以持有关证明和张先生一起从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从而使李女士的债权实现得到了保障;从张先生的角度来说,办理了提存公证后,由于房款交给公证处保存而不是由债权人李女士直接取得,李女士从公证处取得房款的前提必须是已经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使张先生实际拿到了产权证,否则,张先生仍可从公证处取回自己的购房款,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提存公证起到了督促房屋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的担保作用,同时,也为房屋买卖双方解决了产权证下发前的付款安全问题。wWW.ZoNgJIEFANWeN.coM  


  提存公证根据提存的目的不同,分为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3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清偿提存公证是为避免因债权人的原因或法定原因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受阻而制定的一种保护债务人得以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提存则是为防范合同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合同落空”风险,通过提存购物款或其它有价证券、权利凭证以督促合同双方如约履行合同的制度。由于现代商业交往中的可变因素大量存在,如:意外、不可抗力及违约、毁约、欺诈等行为都是威胁当事人实现合同利益的不利因素,提存公证防范合同风险的担保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特别是以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给付标的的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为防止自己先履行了合同义务后,由于对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完全、实际履行,往往先订立一个提存协议,将买方(付款方)的货款以提存的形式由公证处负责保存,并约定卖方提款的条件和买方取回货款的理由。只有在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使货款的交付成为可能。  


  在私房买卖中运用提存公证做为合同履行尤其是房款交付的担保有以下优势:私房买卖对买卖双方都是数额巨大的一次性交易,双方由于互不了解,彼此之间缺乏信任的基础,都想尽量降低自己的风险。在不动产的买卖中,运用公证机构的国家司法证明力、公信力,对双方的买卖资格进行把关是十分必要的。由于购房行为不具普通商品买卖的即时性,而是一个相对持续的过程,在购房的各个环节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可能影响房屋买卖的顺利进行,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将购房款提存,既可以保证卖房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也可以使买房人避免承受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益,对购房双方都是一种保障,但双方也要注意将提存协议约定得尽量详细,以便在实务中可以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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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处依据双方共同订立的提存协议对房款的交付实行监控,不偏袒任何一方,售房人只能以约定的凭证(如买方的亲笔收据)并在买方的确认下从公证处取得购房款;而买方也只能在卖方未能如约完成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持相关证明取回房款。公证的这种公正性、公平性既是对房屋买卖双方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双方违约或不认真履行合同的制约。  当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和争议时,提存公证可以为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执行提供保障。当出现提存协议约定以外的情况或发生其他合同纠纷而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时,由于双方在公证处办理了提存,将货款预先交由公证处保管,法院可以就公证处所保管的金额执行判决,使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追偿能够得以顺利实现。 

 
  在实际操作上,提存公证简便易行,安全可靠,符合现代交易对效率的要求,申请人只须提交各自的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是复印件)、提存协议,无须提供其他财产上的担保即可起到实际的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在费用上,公证处按提存价款的千分之三收取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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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公证律师管理科工作总结

2009年度,公证律师管理科在市司法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我们严格遵照《金昌市司法局部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确定的各项职能目标,主要围绕对全市公证、律师行业宏观管理与指导两大业务开展工作。现将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           组织开展我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

今年年初,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先后就如何加强我国律师队伍建设问题作出重要批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明确新时期党和国家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的总要求,建设高素质的律师队伍,促进依法治国的进程,维护司法公正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今年三月份,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按照司法部的统一部署,本次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共分为五个阶段:一是学习动员阶段,二是自查自纠阶段,三是集中查处阶段,四是建章立制阶段,五是整改验收阶段。

在金昌市,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开展之初,市司法局党组就召开了专门会议,成立了全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确定由王辉庆局长任组长、冯遵旗副局长任副组长,我科何勇科长为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由于本次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涉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个人执业的方方面面,检查时间长、范围广、程度深,且基本上涵盖了公律科日常律师管理和指导的全部职能目标,因此我科XX年度律师工作主要围绕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展开,重点是落实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组织开展教育整顿工作。

目前我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前三个阶段的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即将转入建章立制和整改验收阶段。现将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中我科具体落实的一些工作小结如下:

1、学习动员阶段。教育整顿学习动员阶段的工作目标是:(1) 组织全市律师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司法部部颁规定、全国律协行业规范及省司法厅相关规范性文件等近20多种学习资料,认识本次教育整顿活动的重要意义,动员律师们以积极的态度自觉投身教育整顿活动之中;(2) 检檠槭昭岸钡男ч?o:p>

为了达到上述工作目标,4月13日,市司法局召集我市全体执业律师参加了由省厅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聆听了阎正芳厅长的动员讲话及这次教育整顿的安排部署。5月8日,局党组召开了专门会议,成立了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领导小组,并通过了我市律师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实施意见。5月13日,市局召开动员大会,对教育整顿活动的意义、目的、要求、步骤、验收工作都作了详尽的安排。5月25日,领导小组对全市5家律师事务所第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

公律科在这一阶段主要是落实贯彻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包括通知相关人员与会、草拟会议发言稿、安排会务事宜;在领导小组与律师事务所、律师之间做好沟通,了解律师们关于教育整顿的想法和做法,搜集各地教育整顿情况的有关资料,为领导小组合理决策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组织、参与检查验收,做好记录和整理;起草本阶段的《工作报告》、《转段通知》等文件。

2、自查自纠阶段。集中教育整顿第二阶段的工作要求各律师事务所针对律师所内部管理,重点查找管理中“散、乱、差”的问题以及执业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排查,进行自我剖析。按照我市教育整顿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公律科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督促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逐项检查、逐条落实,对制度不健全和不落实的,一定要制定健全。二是作为全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的办公机构,负责初步审查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们提交的学习笔记、会议记录、排查报告、整改方案、自我剖析材料,对审查不合格的,坚决退回,要求重作。三是为了把自查自纠工作做好,帮助各律师事务所和各位律师“走出去”,向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及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帮助自己说问题,找根源。四是在6月20日和7月15日领导小组两次检查和验收中,做好组织、传达、记录、整理等工作。

3、集中查处阶段。集中查处阶段主要承接自查自纠阶段,是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改正。因此,两个阶段很难截然区分。我们的工作思路是,自查自纠一旦发现问题,能改正的必须及时改正,有代表性的普遍性的问题还应纳入事务所内部制度建设加以解决。这就使自查自纠、集中查处、建章立制三个环节轻重有别的有机结合在一起。

依据这样的思路,集中查处阶段,市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先后于10月11日和12月5日召开了全市律师专门会议。10月11日会议的主题是组织律师学习集中查处阶段的有关文件,安排各所继续做好自查自纠阶段的各项工作,同时为转入下一阶段做准备。12月5日会议的任务,则是对教育整顿前三个阶段活动开展的情况进行总结,对集中查处阶段的工作进行回头看,对建章立制和整改验收阶段的工作进行部署。其间,10月21日到27日和12月7日到9日,领导小组分别对全市五家律师事务所自查自纠阶段“回头看”和集中查处阶段的有关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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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阶段,公律科仍然主要是做好上传下达和组织落实工作。随着教育整顿活动的逐渐深入,一些问题暴露出来,工作负担也逐步加重。但我科各位同志能发扬迎难而上的精神,保质保量的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集中查处阶段,公律科草拟总结、报告、讲话等材料多篇;组织安排会务工作和检查验收工作;接受并初步审查各律师所提交的制度汇编、转段报告、学习笔记等并提出修改意见;完成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行政工作。

二、           加强对我市公证工作的管理指导

金昌市目前共有市公证处和永昌县公证处两家公证处。从业务规模来看,金昌市公证处XX年至今共办理各类公证6349件,其中证据保全、不动产事务、遗嘱继承赠与等民事、强制执行、涉外涉港澳台等五类公证1561件。永昌县公证处XX年以来共办理各类公证373件,其中民事类117件,经济类256件。

按照《部门目标管理责任书》,公律科在管理指导全市公证业务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抓好公证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组织公证人员参加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各类培训,并做到每季度抽查一次学习培训情况。今年八月,我科何勇科长、市公证处刘建生主

任、县公证处冯吉国主任等三人到省司法厅参加公证业务质量培训。三季度,我科还组织了全市公证员观看《西安宝马彩票案》资料片,加强公证执业纪律教育。

二是抓好对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评查工作。XX年度,公律科未接到任何对我市公证人员的投诉。

三是完成了公证处及公证人员的年检、注册工作。全市公证处两家,公证员七人。

四是组织了对公证办案质量的检查工作。根据《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公证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我科于11月1日起组织对金昌市公证处和永昌县公证处XX年以来的公证质量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这次检查依据《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照中国公证员协会的公证质量标准,紧紧围绕真实性、合法性、程序化、规范化四个主要方面展开,重点集中在证据保全、不动产事务、遗嘱继承赠与等民事、强制执行、涉外涉港澳台等五类公证事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11月1日到15日是各公证处自查阶段,采取承办公证员自查、各公证员交替互查、全处集中评查等方式,在此基础上公证处得出综合检查结论并上报公律科;11月16、17日是各地区检查阶段,由主管副局长带队,在市、县公证处之间组织两次互查。

五是参与接待省厅检查组,接受上级领导对我市公证工作质量的检查验收。11月26日、27日,由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吴永涛处长带队的省厅公证质量检查组前来我市检查验收。我科全程参与了检查过程,并将11月16-17日自查阶段的检查结果向领导做了汇报。

三、           职能目标规定的其他工作

本年度,公律科还开展了以下职能目标规定的其他一些工作:

1、组织安排好我市的司法考试工作。今年7月,公律科依照省厅的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报名工作,建立了所有考生的电子信息档案,并在省厅的指导下开通全省联网的保密数据安全通道。9月初,我科按时发放了准考证,中下旬又由主管局长带队到张掖地区参加考务工作。现在考试成绩已经公布,本次司法考试金昌共有61人报名,54人实际参考,4人考分达到合格线,合格率为6.6%,比去年高出4.1个百分点。目前,我科正按照规定,有计划分步骤地对考试合格人员完成审核、上报、资格证核发、备案、档案留存等工作。

2、配合宣教科制作了2期《与法同行》法制电视节目。

3、完成了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检注册工作。全市律师事务所五家,律师二十九人。法律援助中心三家,律师五人。

4、完成各类律师公证统计报表工作。

5、全年收文六十余件,发文三十二件。组织召开各类会议十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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