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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新课程高考评价研讨会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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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新课程高考评价研讨会总结


前几天有幸参加了山西省新课程高考评价研讨会,收获很大。会议历时一天半,内容安排如下:10月11日上午来自宁夏教育厅教学研究室的马桂萍主任就高考化学科考试说明解读、XX——XX年宁夏高考化学试卷分析、新课程下复习备考建议三个问题给我们做了详细地汇报和说明;下午是来自阳泉市教研室的李德庆老师的汇报,标题是从宁夏试题特点看XX年的高考复习;12号上午山大附中的陈向阳老师和运城中学的李彩娟老师分别就必修模块和选修模块的复习策略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可供借鉴的方法和指导性的建议。

通过这次会议,我首先清楚了XX年高考化学卷的试题结构:在理综中,化学学科分值为100分,i卷的单向选择题占7个,分别是7、8、9、10、11、12、13这7个,分值为42分,全为必考内容(必考内容包括必修模块“化学1”、“化学2”以及选修模块“化学反应原理”

);第ii卷由必考题和选考题组成,题型一般包括填空、实验、计算、简答等,必考题为43分,选考题占15分,选考以模块为单位进行,《有机化学基础》《物质结构与性质》《化学与技术》三个模块中选一个,因 《化学与技术》没开,所以实际是两选一。听冯宇老师说,在年底的期末考试中学生就会见到形同高考试题结构的模拟题。

在这次会议中,马桂萍主任提得最多的,也是给我印象最深的是《高考化学考试大纲的说明》(以下简称《考试说明》)的重要性,可以说《考试说明》既是考试命题的依据,也是复习教学的依据,遗憾的是XX年的考试说明将在明年的3月份才能和大家见面,就连XX年的考试说明我们也没有一本。wwW.ZOngJiEfANwEN.coM庆幸的是近两年宁夏的高考试题已经很向考试说明靠拢,它突出的特点如下:

(1)注重学科核心内容和主干知识的考查,体现学科思想。题目不偏不怪,熟“面孔”多,学生入题容易。

(2)能力立意,突出选拔功能。方式多样,考查常见重点、热点知识。

(3)突出新课程理念,对学生的能力进行多方位考查。

(4)实验设计、实验评价能力的考查力度加大。

以上特点给我的启示是:在复习中必须加强常规方程式的整合能力及复合性物质间的综合化学方程式的书写能力的培养;重视物质的分离、提纯方法和程序的教学;重视实验原理的分析和设计。

可以说在这次会议中,四位老师都对如何复习提出了一些宝贵的建议。我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1、严格依据《考试说明》,合理安排复习顺序和内容。在第一轮复习中可进行有效的整合,老师一定要合作、交流和研究,要做到全面,系统。课内复习要和学生的自主复习相结合,速度和质量应并重。

2、重视主干知识的训练,一定要回归教材,抓“三基”。

3、注意新增考试内容的复习,把握深、难尺度。

4、实验复习既要注意基本实验的复习,又要重视推陈出新,多在实验创新方面下功夫

5、情境设置题在复习中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一句话说的好“不变的知识点,变化的是情境

”。

6、习题训练要练的恰到好处,要精讲、精练、勤辅导。

7、选考模块的复习要慎重,不能把宝押在一个模块上。

8、针对试卷结构的变化,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

9、加强答题方法指导,让学生做到:会的,写上去都是对的。必要时教师应做好板演和样题解答示范,切实抓好学生答题规范。

一天半紧张的研讨学习虽然结束了,但会中老师们的剖析给我们应对XX年的高考提供了较明确的方向,更为重要的是借鉴他们的可行性建议来指导我们的教学实际。


暑假参加街道社区助理的实习活动总结-实习总结 2011年7月15日,海珠区大学生实习活动月启动仪式在昌岗街顺利举行,参加这次实习活动的有中大、广教、广警、仲恺等大学的学生。而我,是以一名志愿者的身份加入实习的行列,这也是我第二个暑假参加街道社区助理的实习活动,也许正是这些原因,所以我和一位街道的工作者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关于此项活动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都认为是双赢的好活动,既可以给大学生一个实践的机会,也可以利用大学生的智力资源优势帮助街道工作人员。
我是学习法律专业的学生,法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际行均要求很强的学科,在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的同时,要能够带到生活中。将理论联系实际总结出一套属于自己但又不违背法学原则的道理 .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就不用说了。熟练背记应该掌握的书面知识,并能联合抽象性与其他分类知识适当嫁接。有了牢固的理论体系,就要实现第二次飞跃,把理论带到实践中。
带着学习的态度,我来到了瑞宝街司法所,面对的是社会最底层的老百姓,让我对他们的生活有了更深的了解,也让我更进一步地了解街道处理事情的方式方法,更让我学到一些课堂上学不到的东西!接触了许多事情,包括居民法律的咨询,法律的求援,法律调解,还有比较新的,在学校没有学过的未写入刑法的刑罚新的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不过它也有限制,只对如下几类适用:
第一类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刑法》第33条、第38-41条、第55条、第78条,《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21条,《警察法》第6条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7项,都对管制刑及其执行,做了多方面的规定。 第二类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刑法》第72-77条、《刑事诉讼法》第217条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7项,都对缓刑的适用和执行,做了多方面的规定。
第三类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事诉讼法》第214-216条、《监狱法》第17条、第25-28条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7项,都对缓刑的适用和执行,做了多方面的规定。
第四类是被假释的罪犯。《刑法》第79条、第81—86条,《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21-222条,《监狱法》第32-34条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7项,都对缓刑的裁定和执行,做了多方面的规定。 
 第五类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执行的罪犯。这类罪犯实际上包括两种人一种是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这类罪犯数量极少。另一种是判处主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主刑执行完备后释放到社会上的罪犯,这类罪犯有一定的数量。
目前,此项执行办法还处在试点的阶段,诸多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法律依据不足、人手不足、经费不足、没有专业的培训、志愿者配套体制不健全、各个部门的沟通也存在很大问题,加上街道工作的重点不在于此,所以大家都只能接受一小部分的矫正对象,还未能全面铺开。虽然如此,但我还是觉得这是一种趋势,因为这种方式更加人性化,有利于减少监狱的压力,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个月的实习经历已经结束,现在想起来实习的情景还是历历在目,既有邱所的循循善诱,有文姐的无微不至的关心和勇哥教给我深刻的人生道理,也有自己的懵懵懂懂、不知所措。所幸的是:这一个月的时间没有白白的流失,我学到很多,也收获很多,虽然有的时候感觉很累,但是很幸福,正所谓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不管结果如何,我努力过了就无悔!千言万语都指向一句话:“实习真的是对我的一次锻炼,给了我理论回归实践的机会,让我更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也让我更坚定了学好法律的决心。最后谢谢你们给我们一次实习的机会,让我们在实习中渐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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